虛假的物業管理企業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爲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衆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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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企業有哪些義務
以《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爲例第十三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二)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五)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主要有:
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
⑤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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