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一、訴訟保全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訴訟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訴訟保全的法定解除條件是: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爲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二、訴訟保全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訴訟保全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的,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併,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爲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爲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後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採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
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爲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擔保。
在訴訟之前和訴訟過程中,其實當事人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保全的,而這裏的保全,比較常見的就是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一般在訴前申請進行保全的,往往會要求申請人同時提供一定的擔保,畢竟此時訴訟程序尚未啓動,這樣做也是爲了避免出現申請人隨意損害到被申請人利益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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