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房屋漏水糾紛如何處理
一、小區房屋漏水糾紛如何處理
(一)、解決的法律路徑
房屋發生滲漏時,解決的思路爲:查找分析滲漏的成因——確定法律關係——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責任,這樣,便能有針對性地適用法律尋求到正確的解決方法。
(二)、常見的房屋滲漏原因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侵害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
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這就影響到適用法律的選擇和訴訟的路徑。如果確定法律關係錯誤,就會導致確立案由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判決結果就會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二、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
針對上述常見的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係: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係。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係。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係。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係
5、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係。
三、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係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係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並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係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於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根據以上相鄰關係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係歸納爲:
(1)一方應爲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爲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係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典》(2021.1.1生效)中侵權規定來處理。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爲,或者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爲,也就不能因相鄰關係的存在讓相鄰關係人承擔責任。
(4)因爲有相鄰關係,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爲有相鄰關係,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一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時的法律適用
共用水管的維修,除了人爲破壞的情況由破壞人承擔修理責任外,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後,應當有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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