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業公司能否擅自停業主的水電
一、民法典物業公司能否擅自停業主的水電?
物業公司不能擅自停業主的水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享有停水停電權利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而非物業服務企業。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 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情況下,賦予物業服務企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不合理的,因爲這一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
並且,由於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並可以停水停電作爲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服務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服務費用,因爲供水供電不是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範圍是有限制的。
二、電力公司可以停電的情形有哪些?
1、計劃停電;
2、非計劃停電;
於非計劃的停電工作,除非是必需的情況,原則上是不允許非計劃停電的,對於非計劃停電的管理比較嚴格,首先是非計劃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送部門審覈透過,營銷部門審覈透過,調控中心審查透過,營銷付總審批,最後由生產付總審批同意。
3、故障應急搶修停電;
4、事故原因停電;
5、現場查處竊電停電;
按照供用電相關規定,可以當場制止對竊電行爲,可對竊電線路採取停電措施,並拍照留證。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6、突發性工作停電;
如大型集會需要增設保電設備、設施,搶險避災等情況,這些情況也有一定的不可預知性,一般情況下也是不能提前發佈停電資訊通知。
7、欠費停電
如果是非智能表用戶未及時繳納電費,經送達催繳通知書7日後還未結清電費的,供電部門可以欠費用戶釆取停電、限電措施。
業主毫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就拖欠物業費的行爲是不合理的,但不能因爲有一種違法行爲就隨便侵犯當事人的其他任何合法權益。物業公司跟業主之間建立的一般都是一種長期服務關係,有什麼矛盾可以透過業主委員會協商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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