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還租房押金是否違法?
一般在租房的時候除了房租之外,房東都是會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或者兩個月的房租作爲租房的押金,當然,這雖然不是法律中強制性要求的,但卻是一種行業習慣,並且一般情況下最後押金都需要退還。那實踐中房東不退還租房押金是否違法?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退還租房押金是否違法
1、這是屬於租賃合同糾紛;可以協商。
2、如果承租人未依約合同履行的期限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退租的情況下,屬於違約;
3、押金是否可以退還以及應該怎麼退則要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是怎麼約定的,如果約定了違約不退押金的情況下,房東有權不退回押金;
4、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押金應當退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房主在租賃期內能否賣掉房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權雖然是債權,但爲平衡當事人利益,兼顧經濟上保護弱者,該權利被物權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抗所有權的變動。因此房主在租賃期內有權出賣房屋,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承租人有權基於租賃合同繼續使用,直至租賃期屆滿爲止,其對於房屋的使用權不因買賣而受影響,此即法律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構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新所有權人須尊重標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權原狀。也就是說,須取代原所有權人而成爲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權發生了變動,變動原因不僅包括買賣,也可以包括贈與、繼承等。在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的場合,租賃合同繼續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終止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賃合同的內容除主體變更外,其他內容不變。
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要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適用於所有承租人。
答案是肯定的,畢竟本身最開始收取租房押金就沒有法律的依據,而僅僅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要是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房東不退還租房押金的話,這樣的行爲就會構成違約,此時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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