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出租人可以不負責任
一、什麼情況下出租人可以不負責任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爲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爲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爲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不能免責,並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
二、出租人無須承擔維修責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爲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爲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爲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對承租人造成了損失的,出租人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此時,承租人的自我救濟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當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維修責任時,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後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爲了有效獲得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房屋損壞情況、損壞的原因、維修費用收據,以及曾經要求出租人維修的證據等。
另外,危險房屋、房屋主體結構損壞應當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在房屋租賃的過程中,對於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應該保證該房屋是可以滿足承租人的租賃需求,至少要保證房屋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才行。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房屋會出現損壞的情況,此時如果是因爲承租人過錯導致的,或者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那麼出租人是可以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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