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否失效?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否失效?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失效,目前已施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
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有關城市房屋租賃的相關問題,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的,如果一方存在違約或者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爲的,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責任的,造成了嚴重侵害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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