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時交了定金是否還能退
在租房子的過程中,可能出租人也是需要讓承租人先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之後再實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有的人在交付了租房定金之後卻又找到更划算的,於是就不想繼續租房了,但對於交付的定金還是想讓出租人退還。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租房子時交了定金是否還能退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租房子時交了定金是否還能退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它的特徵主要有: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租房時,交付了定金可以跟房東協商退還,如果房東不同意退還定金,則一般情況下定金是不能退還的。
二、定金相關的法律規定
1、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2、《擔保法解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爲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進行租房的時候,法律中並沒有要求必須要支付定金,但現實中經常出現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反悔的情況,這對出租人來講無疑是不利的。因此,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出租人纔會要求承租人在達成一致之後,先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而要是因爲承租人自己的原因不租賃房屋的話,則此時出租人是可以不用退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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