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改變租賃房屋用途嗎
一、承租人能改變租賃房屋用途嗎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
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爲商用等,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
總之,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用途時,應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二、租戶改變房屋用途怎麼辦
房屋的使用功能,源於房屋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這一規定是對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強制性規定。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因此,出租方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進行出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租賃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
若在約定租房用途之後,承租人臨時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話,此時必須要先與出租人進行協商,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對租賃房屋的用途進行更改,不然的話就會對出租人構成違約,此時出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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