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有法律效應嗎
由於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還涉及到交付資金、過戶等等內容,且對於普通家庭而言數額巨大,因此很多購房者、包括賣房者對房屋買賣契約產生的法律效力有些疑惑。
首先,大家通常所說的房屋買賣契約指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對於房屋買賣契約的法律效用的討論將回歸到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上來。應對合同進行識別,是否滿足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如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不在以下兩種情況中,即屬於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合同是因爲簽訂雙方的誤解而成立,體現爲不具有公平性的情況,合同在法律的認定中是可以被撤銷的,該合同是否成立將取決於相對人的態度,如果對方承認合同的效力,則有效;若對方否認,則合同無效。比如房主A因爲受B當事人的威脅,被迫簽下房屋買賣契約,這類合同爲可撤銷合同,法律效力待定。
(2)另一類合同爲無效合同。體現爲合同的訂立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者是以合法合同的形式實質上來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此類合同將被認定爲無效合同,簽訂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迴歸到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是合同的一個特殊種類,在簽訂合同後,需要經過原房主將房屋交付並透過政府認定過戶給房屋的購買人,於此同時,購買人支付價款給原房主的合同。
與一般合同相比,房屋買賣合同包括三個步驟,第一,雙方要達成一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合意諾成;第二,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價的,需要有償支付;第三,一份最終完成的房屋買賣合同需要經過所有權的轉移步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過戶。
簡單來說,契約一旦簽訂,如不違反物權法相關規定,爲有效合同,那麼該契約是具有債權效力的。但由於房屋的轉讓屬於不動產交易,因此只有在房屋經過過戶後才真正實現了物權的轉移,也就是在實現過戶後,房屋才真正屬於購買的一方。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是可能出現同一不動產多合同的情況,如房主A與購房者B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爲整體房價上漲以更高的價格與購房者C簽訂新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過戶的,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B只能夠向房主A索要違約賠償金,而無法真正獲得房屋的使用權。“過戶”問題希望廣大的購房者能夠注意並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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