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安置房的風險有哪些?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爲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大家不能忽略了在購買安置房的時候也是會產生一定風險的,那到底買安置房的風險有哪些?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安置房可否買賣轉讓
安置房主要有兩種,一種爲城市房屋拆遷所安置的房屋,一種爲農村徵地拆遷所安置的房屋,一般都是可以轉讓的,拆遷時,依然會獲得補償。但政府爲解決一部分收入較低的家庭的住房問題所安置的房屋,只要業主不具有所有權,只具有使用權的話,則是不能轉讓的。
二、安置房買賣存在哪些風險
(一)政策因素導致的風險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透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爲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導致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爲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導致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爲合同的履行設定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爲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如何規避安置房買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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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一)買賣細節要注意購買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賣房者的家庭成員情況、賣房者本人的經濟情況,否則,容易起糾紛。
(二)小心一房數賣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爲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三)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和具體的交房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四)要求賣方配偶簽名
實踐中,回遷房一般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處分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兩類法律後果:一是若房價上漲,而配偶藉口不同意出賣房屋,則有可能產生訴訟糾紛;二是若在過戶之前,賣方夫妻離婚,則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上兩種情況,只要賣方配偶簽名,並輔之以必要的條款,則基本上能夠預防。
其實現在不管是購買怎樣的房產多少都是存在一些風險的,而購房者要做的就是根據所產生的風險,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應對,如有可能的話最好事先就作出應對,避免風險的出現,畢竟很多時候風險都是會給購房者利益造成損失的。至於購買安置房的風險內容,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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