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在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一、房屋所在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房屋所在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處理方式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無論是根據約定還是規章規定,業主都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二、開發商辦理房產證流程
一般在《商品房購房合同》中都有關於委託開發商來代辦房產證的條款,這可以認爲是一份單獨的委託協議,這裏可以分爲這麼兩種:開發商或者代理公司來代收代交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等稅費以及購房者自己來繳納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等稅費。
第一種、開發商或代理公司來代收代交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等稅費的相關辦理流程。
1、需要簽訂委託協議
(1)約定開發商必須在什麼期限內辦理產權證。
(2)約定開發商須在什麼期限內來提供繳納相關稅費的收繳憑證。
(3)因爲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如期辦理時應該如何處理,好能明確賠償的金額等。
(4)如果貸款銀行扣押產權證和購房合同,業主該如何覈驗產權證。
(5)如果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的手續該由誰辦,費用等。
(6)代辦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法,並一定要正式的開發商數據。
2、要繳納產權證代辦費、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印花稅
大家在繳納之前,一定要想方法打聽一下確認是否有誤;交錢以後,要保留好收款憑證,記住收款憑證一定要該加蓋單位的公章。
3、去領取產權證
在開發商或代理公司代交了上述稅費後,申請辦理房產證,並且辦理抵押登記後,就可以領取房產證了。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的情況,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是由於出賣人的問題沒有按時順利進行辦理的情況,需要在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一年後進行起訴,並且可以同時要求進行相應的賠償並解除當時簽署的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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