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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有可能會遇到怎樣的糾紛

買房有可能會遇到怎樣的糾紛

對當今社會的很多人而言,買房子可謂是一件大事。因此,需要十分的謹慎,儘量避免出現差錯和糾紛,爲此,購房者們在買房前就需要了解一些關於買房糾紛的法律知識。那麼究竟買房有可能會遇到怎樣的糾紛?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買房有可能會遇到怎樣的糾紛

依照以往發生的商品房買賣糾紛發生原因進行總結,以下是在商品房買賣中可能出現的容易引起糾紛的情況,當事人在交易時應提高謹慎度,避免出現以下的情形。

(一)開發商隱瞞不具備相關資格或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事實進行預售房交易。

一般而言,這種開發商本身的資質就差,且無誠信可言,這樣在購房人付了房款之後,一般無法取得預定的房屋,在合同被宣告爲無效時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但是在取得判決書上的權利之前,缺乏誠信的開發商早已將房款挪做他用或攜款躲避,最後判決書上的權利也無法變成現實。

(二)開發商惡意搭售商品房。

當今社會,房價居高不下,而且持續呈現躥升勢頭,開發商往往透過在合同的“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的處理”條款中設定不允許購房人在實際面積超過約定面積一定幅度(一般爲3%)時有權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價補足。這樣,在房價下跌時購房人則無法要求以交付時的市場價補足或造成購房人根本無能力補足而無端構成違約,更爲嚴重的是可能造成開發商超預售許可面積而使超面積部分的商品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對於“縮水”的商品房,一個最大的麻煩是預計使用的面積達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卻無法重新選擇。

(三)實際履行這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使購房者“受困”。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法院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都會選擇適用實際履行,致使購房人無法擺脫該合同而做重新選擇。而且在現行的格式文字“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條款中,一般設定在超過幾個月後仍未交付時只能終止合同並獲得20%已付款的違約金或在獲得10%的已付款的違約金後繼續履行合同,這些都會使購房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四)發展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這種行爲實際上屬於開發商的重大違約,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卻對違約責任的規定上很不合理。合同中僅規定開發商退回房款並給付一定利息。依此,購房人在因設計重大調整不滿意而退房時,往往已喪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機會或須花費更多的價錢才能找到,而因這種機會成本的損失在文字合同中也無明確規定賠償,索賠的成功率預計很低。

(五)房屋的質量問題。

實踐中,一般認爲裂縫在0。3mm以內屬合理安全使用範圍,但若0。3mm以內的裂縫存在於頂樓或洗手間處的樓板或外牆,則極可能出現漏水的可能,且整修的效果差、程序繁瑣,對此購房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二、買房會出現的糾紛有哪些

對於出現的房產糾紛,您可以透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協商解決:

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係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

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後,行政機關根據主管範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複議以外,須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可執行,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並不停止執行。

(三)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如果糾紛不屬於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踐中,買房有可能會遇到怎樣的糾紛?事先了解清楚後,才能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處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損害。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購房者屬於相對弱勢一方,需要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多。而爲了避開這些購房風險,購房者在買房時就要注意相關事項。

標籤:糾紛 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