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違約案例
我們都知道,近幾年來,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買房的人是越來也多。然而,越來越多的房屋買賣糾紛也隨之而來。下面,本站小編就透過一個房屋買賣違約案例,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房屋買賣違約案例:業主坐地起價30萬被判決強制過戶
吳小姐與胡先生於2014年11月27日,透過深圳市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餘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吳小姐於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胡先生於2014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佔有使用。後吳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雙方在建設銀行(601939)辦理建設銀行辦理了70餘萬元的資金監管。後吳小姐取得70餘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並代爲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爲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吳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胡先生仍然拒絕。
2015年4月吳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爲:吳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佔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胡先生並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於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法院判決:
1、吳小姐和胡先生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包括:
(1)胡小姐支付剩餘房款的義務;
(2)吳先生要配合在監管上述房款後三日內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並申請辦理將涉案房產轉移至胡小姐名下;
(3)稅費依合同約定承擔;
(4)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後,三日內向銀行申請發放剩餘房款;
(5)胡先生在收到款項的三日內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
2、第三人在結清物業管理費後,十日內將保證金2萬退還給胡先生。
3、第三人應履行居間人義務,並協助辦理相關的房產買賣過戶手續。
透過上面的房屋買賣違約案例,現在大家對遇到違約該如何維權都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吧。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購房者遭遇賣方違約後,就只會想到拿回屬於自己的損失,而放棄了自已還擁有的一些權力。在此,本站小編提醒大家,遇到違約,要慎重選擇處理方式,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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