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糾紛可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以房屋爲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和以土地爲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二、以房屋和土地爲標的物的建築工程承包、開發聯建、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三、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 四、以房屋和土地爲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 五、平等主體間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爲標的物的糾紛。其中,對下列房地產糾紛應先經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以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下列三類房地產糾紛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而引起的房產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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