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的三不得
房屋租賃中的三不得包括:1、不得將該房屋部分和全部與第三人合作合營,是指不可以將房子租給除自己之外的第三人;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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