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安置房在買賣中有什麼區別
1、土地來源的區別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透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 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2、產權的區別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 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 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後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3、質量的區別
安置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築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
4、交易時間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也就是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5、交易限制的區別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爲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6、享受權利的區別
商品房的買受人一般享有該房屋的全部 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買受人可以將此房屋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以及繼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這是因爲買受人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 權。商品房於其他類型的房屋相比在價格上要高出許多,因此買受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也相應的全面。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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