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問題和鄰居有糾紛,找什麼部門處理
因建房發生糾紛的,雙方之間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當地鄉級人民政府處理,涉及土地糾紛的,也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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