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3.15W
律師解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律師解析: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提供合同等材料,故應當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但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並不視爲買賣行爲自然無效,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或有其他資料證明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成立。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提供合同等材料,故應當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但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並不視爲買賣行爲自然無效,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或有其他資料證明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成立。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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