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20年合法嗎?
一、土地租賃20年合法嗎?
是合法的。合約有效,但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就是說,在二十年內,當事人和對方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如果到了20年後:雙方需要重新簽定合同確定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不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原約定的剩餘30年租賃期限當事人不受法律保護了。20年後,如果還想再租,就只能重新和出租人簽定租賃合同,才受法律保護。
二、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區別是什麼?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執行土地租賃的過程中雙方需要簽署一份土地租賃合同,其中需要對於土地租賃的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並且也需要將各項可能會出現的違約的行爲以及相關的違約的方式進行充分的協商,也需要在合同中體現。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透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土地租賃20年是合法的,但是土地租賃的合同已經失效了,如果想繼續租賃並使用該土地的,需要在土地租賃的時效到期之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續簽一份土地租賃合同,並針對各項可能出現的內容都進行明確的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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