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權是用益物權嗎
一、房屋承租權是用益物權嗎?
房屋承租權不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種,承租權是根據租賃合同所取得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權利。屬於合同之債的債權。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即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權。
第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即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不動產。動產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權。對於動產的使用可以透過借用合同或者借貸合同來進行。
第三,用益物權是以使用和收益爲內容的限制物權。即用益物權人只能就其標的物爲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爲相應的處分。當然用益物權人無權處分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並不代表着他不能處分用益物權本身,比如用益物權人可以依法將該用益物權轉讓給他人,但其不能將該用益物權的標的物轉讓給他人,因爲將該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意味着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這必須以轉讓人對該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爲前提,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
第四,用益物權是獨立物權。雖然用益物權雖然以所有權的存在爲前提,但其一經設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用益物權一旦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設立,用益物權人便能獨立地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除了能有效地對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對抗標的物的所有人對其權利行使的干涉。
三、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有哪些?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爲相對權。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物權一般爲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爲有期限權利。
綜上所述,承租權和用益物權還是有區別的,對於房屋所有人來講,房屋所有人依法將房子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這屬於用益物權,用意物權屬於物權,而承租權屬於債權,物權跟債權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比如用益物權沒有=有時間限制,但是承租權是有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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