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
社會的發展使得人們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較爲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符合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件的,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無償獲得律師的幫助。那麼,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
按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相關規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義務和責任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及具體承辦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受援人的主要義務是:
(1)遵守法律規定,按法律援助協議的規定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進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取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對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並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法律援助可以使一些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享受到法律的幫助,無償得到律師的辯護,這使得他們的維權不因經濟狀況而受到影響。不過,受援人在被援助的過程中,應積極配合援助人員,如果以欺騙的方式取得法律援助的資格,在事發後此資格會被撤銷並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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