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援助能打幾次
從廣義上來講,法律就是一種國家制度,它是爲了維護社會秩序和懲治犯罪所設定的,需要大家共同來遵守,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當我們遇到違法犯罪的事情後可以採取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雨。若是自己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訴訟的費用,則可以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申請法律援助。那麼法律援助能打幾次?小編爲大家答疑解惑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在我國法律援助能打幾次
一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範圍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刑事訴訟指定辯護:
(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4)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5)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透過小編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法律援助能打幾次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我們可以得知——只要我們滿足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那麼我們申請法律援助的次數在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法律援助的申請的前提是經濟困難並且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在無期徒刑、死刑以及聾啞人、精神病人等的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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