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放置樓道的雜物,物業能否以無主物進行清理呢?
業主有時候因爲屋子地方不夠用或者其他原因,會把自己的雜物放在樓道,因此引起了和物業的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物業有時候會應消防檢查工作,要求業主提前清理樓道、地下室過道堆放的雜物,但是業主知曉該通知,在物業通知截止日前未履行清理義務。之後物業把未清理的雜物作爲無主物進行清理,給所有權人帶來損失的,物業是否有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爲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爲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並無直接清理業主所有物的權利,但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映,由主管機關處理。但實踐中,法院認定物業清理雜物的行爲並無不妥,並未損害業主的權利,其清理行爲符合消防法安全通道無雜物相關規定,應予保護。物業清理過道行爲合法,不代表可以隨意處置物品,物業應妥善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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