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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室內遭盜竊,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小李住在某高檔小區,某日,小偷撬鎖進入其家中,將貴重物品洗劫一空。小偷被抓獲後,僅退賠了部分財物,還有十萬多元損失無法追回。經查找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小李發現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公司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安保措施,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根據調取的監控顯示,小偷進出小區的一段時間內,小區門禁損壞,沒有維修。該小區保安擅自離崗,一直沒在值班室執勤。那小李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

業主室內遭盜竊,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爲了充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專門規定了物業公司的服務義務,其中之一是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的安保措施有明確的約定,而小區保安在案發時沒有在值班室執勤,小區門禁也未及時維修,未充分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爲不法分子的盜竊提供了可乘之機。物業公司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也違反了合同義務,應當在小偷不能彌補的業主損失範圍內,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偷應當對小李的損失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對小偷沒有能力賠償的部分,物業公司才需要根據履行義務的不當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爲,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