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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行爲模式和司法實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爲,達到數額較大

詐騙罪的行爲模式和司法實踐

行爲模型:

行爲人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爲(非法佔有目的下的欺騙行爲)→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因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爲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司法實踐:

對於詐騙罪,我國的起刑點比較低,大部分都是3000-5000元就構成犯罪,4萬-5萬就構成數額巨大,刑期在3年以上。40萬-50萬就構成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非法佔有目的如何認定?

客觀倒推主觀--根據邏輯和經驗法則,依據前提事實推定待證事實的過程,具有高度蓋然性和可反證性。

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爲人透過詐騙的方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退還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