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故意拖延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單位如何舉證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要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否則該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後果,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對各種案件中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在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認爲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爲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應當審查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並根據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覈實,最後根據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事實,在事實真僞不明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舉證責任分配。
綜上,在工傷認定中,勞動者僅需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有受事傷害的事實即可,而用人單位則需承擔大部分舉證責任,故用人單位應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舉證,否則,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工傷的發生存在很多複雜的因素而並不能直接就把所有的責任都讓單位負承擔,單位在與員工因工傷賠償問題發生糾紛之後就可以透過舉證的方式來證明事件責任分配的正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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