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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既遂量刑標準

法律2.9W
關於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既遂量刑標準
關於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既遂量刑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爲人的客觀表現爲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關於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既遂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