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鑑定不服,怎麼辦
面對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不服怎麼辦,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遇到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的傷殘評定不服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承擔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包括精神的、生理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不同程度的喪失。其傷殘評定標準是2002年12月1日發佈並於同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該傷殘評定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具有強制性:根據這一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依據其傷殘程度分爲十級,從一級到十級,每級相差百分之十。在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時,傷殘評定不僅是傷殘獲得殘疾生活補助的根據之一,也是直接關係到對方賠償的數額。因此及時並準確做出傷殘評定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都很大。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人由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作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權威性。但在現實中,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或者想騙取高額賠付,或者想推卸賠償責任,對鑑定結論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鑑定。那麼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的傷殘鑑定不服怎麼辦,能否重要求重新鑑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訴訟》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提出的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鑑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對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所以交通事故一方對他方當事人的傷殘鑑定的,有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當事人可以決定申請重新鑑定,但是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三款,重新申請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的規定,當事人只能重新申請鑑定一次,不能無限制的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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