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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無期限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2.37W
可解除無期限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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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可解除購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爲,因此,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2、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爲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追認,限制行爲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4、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可變更或撤銷)。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5、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6、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可解除購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