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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與工傷假

法律1.93W
年休假與工傷假
哺乳假與年休假的關係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二十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二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四個 因此,你的產假是不影響年假的,如果單位不安排你休年假,就需要向你支付300%的工資作爲補償。 其次,根據《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所以,哺乳假並不需要批准,但是就哺乳時間要和單位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