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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申請時限,還能認定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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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申請時限,還能認定工傷嗎
超過1年申請時限,還能認定工傷嗎
爲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便於行政部門及時、正確地辦理工傷案件,有效保護相關權利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工傷保險條例》首次規定了申請期限的制度,並且沒有規定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因此,超過1年,一般無法再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出現特殊情形時,超過一年依然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