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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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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情形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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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