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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勞動局如何做工傷鑑定

法律3.04W
到勞動局如何做工傷鑑定
到勞動局如何做工傷鑑定
一、辦理機構因工負傷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職業病鑑定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二、申辦條件經本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並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四、辦事程序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並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
五、辦理期限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六、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