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勞動局如何做工傷鑑定?
一、辦理機構 因工負傷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鑑定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二、申辦條件 經本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並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四、辦事程序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並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
五、辦理期限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六、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複印件);
以上《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於工傷鑑定進行的條件和相關規定,勞動者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勞動保障部門做鑑定,到勞動局如何做工傷鑑定也有具體程序規定,嚴格的程序和相關的規定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據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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