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買方違約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買方違約情形
1、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
二手房買受人逾期付款,合同中已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中既未約定計算標準,又未約定相應損失賠償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率計算損失。違約造成的損失超過上述計算標準計算的數額,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損失可要求違約方承擔。
2、房款拖欠與訴訟時效
二手房交易中,出賣方將房屋交付買受方後,買受方拖欠出賣方的購房款視爲普通債權,其訴訟時效爲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請求確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3、買方拒絕履行的理由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方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或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約定,又無合理抗辯理由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付款和交房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
5、按揭未辦理責任認定
二手按揭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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