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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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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契證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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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過戶契證有哪些規定


鑑於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爲滿足購房者繳納契稅後要求對房產交易合法性進行確認的需要,便於徵收機關控管稅源,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7〕176號),現就土地使用證過戶契稅完稅憑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名稱和適用範圍

契稅納稅人的完稅憑證統一定名爲“契證”,適用於未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地區。

2、格式和填寫說明

“契證”格式全國統一,證內記載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轉移情況、契稅完稅情況並粘貼契稅徵收機關開具的“契稅完稅證”第二聯,具體格式見樣證(另寄)。證內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況和權屬轉移情況部分的內容由徵收機關審覈後據實填寫。其中:“轉移方式”欄填寫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或者房屋交換;“用途”欄填寫納稅人取得房屋產權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額”欄填寫房產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中所載明的房屋買賣價格或者所贈與房屋的評估價格;“合同簽訂時間”欄填寫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所簽署的時間(或者納稅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上所載明的時間)。訂立合同的雙方簽署時間不一致的,以買方所署時間爲準。

(二)完稅情況部分填寫本次契稅的繳納情況。其中:“計稅金額”欄填寫徵收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所覈定的計稅價格。

(三)存根聯由徵收機關依據上述(一)、(二)兩部分內容填寫,其中“備註”欄填寫徵收機關認爲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契稅完稅證粘貼處”粘貼“契稅完稅證”第二聯。

3、注意事項

(一)“契證”由縣級契稅徵收機關統一向納稅人開具,作爲農村地區契稅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徵收機關不得向納稅人收取包括“契證”工本費在內的任何費用。“契證”工本費從提取的契稅徵收經費中開支。

(二)“契證”採用“×契證×字第×號”的編號方法。其中:“×契證×字”中的“×”字分別爲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旗)簡稱;“第×號”中的“×”字爲“契證”號碼,編號方法爲:年份中的後兩位數字 開具契證的順序號。如山西省昔陽縣1999年開具的第一本“契證”號碼應爲“晉契證昔字第99001號”。

(三)“契證”存根聯與正頁之間的中縫處應當加蓋騎縫章。“契證”存根聯由徵收機關建檔儲存,儲存期不得少於10年。

(四)“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契稅徵收機關按總局下發的樣證格式統一印製。證內各欄目尺寸大小、字型規格及紙張的底紋圖案等,可由各地根據需要自定。有關的管理辦法由省級契稅徵收機關制定。

(五)本證從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透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證過戶契證有名稱、適用範圍、格式等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比較規範完整,從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結構、用水用電以及產權轉移和契稅完稅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