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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和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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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和證明力
關於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和證明力
按照電子簽名法的文字表述和立法主旨,其均將電子商務過程中以數據電文形式形成的資料視作是書證。從證據法意義上看,電子簽名法主要解決了以下兩個大的問題
(一)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爲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爲證據使用。
透過上述規定,解決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以電子數據方式形成證據的可採納性問題,爲電子商務中的簽約行爲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爲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這樣賦予了電子商務中電子由數據形成的證據的直接證據效力,使得電子合同和電子單證在法律上取得與書面材料同樣的地位。這必將大大推動人們採取電子數據方式簽訂合同的傾向,對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隨着我國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可以預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檔案必將對電子商務中的證據問題作出更詳盡的規定,從而爲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