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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其他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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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其他社會組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效是多少年了?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待時效期間屆滿後,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爲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具體規定如下 :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