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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后逮捕還能無罪釋放嗎

法律3.04W
刑事拘留37天后逮捕還能無罪釋放嗎
刑事拘留37天后逮捕還能無罪釋放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總計起來計算拘留最長就是37天,超過三十七天是肯定不能拘留的,實踐中會改變強制措施,很有可能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得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請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申請,即爲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