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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兩年試用期

法律1.94W
勞動合同簽訂兩年試用期
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

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爲2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約定的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爲“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