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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癒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法律1.05W
治癒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處。從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總結幸福的經驗,從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讓不幸的家庭變成幸福的家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只是法庭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的一個參考因素而已,並不盡然法庭就絕對會按照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審理的。比如說,婚姻關係破裂的導火索就是在於女方存在重大過錯,那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男方也是很有可能的,或者女方的經濟收入本身就比男方高的,也會相應的照顧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