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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身份證件罪怎麼定罪

法律2.12W
僞造身份證件罪怎麼定罪
僞造身份證件罪如何認定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爲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僞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僞造“。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開啟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爲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爲行爲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爲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爲惡劣。行爲人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