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
僞造居民身份證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那在實際案件中,該怎樣認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呢?
一、怎樣認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
認定僞造居民身份證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
僞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製、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16週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並希望將意欲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僞造、變造出來。
二、僞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爲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徵。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爲認爲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啓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爲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爲是犯罪。
2、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於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爲一罪,有利於懲治這類犯罪。
我們應注意的是,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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