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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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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的
組織賣淫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爲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爲。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爲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爲。
(2)策劃,是指爲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爲。如爲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女的行爲,以及爲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僞裝現場等行爲。策劃行爲是爲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爲,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爲。
(3)指揮,是指行爲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爲,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處理。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