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組織程序
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另外,《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有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這三種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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