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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陪嫁屬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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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陪嫁屬共同財產嗎

夫妻結婚之後對於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在區別的時候經常會有糾紛,特別是關於彩禮的歸屬問題,到底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離婚時財產又該怎麼劃分呢?我想大家一定也有同樣的疑問,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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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陪嫁財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雙方父母爲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爲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另一種觀點認爲該財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1、關於贈與行爲。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陪嫁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非常明確,除特別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因此該類財產應認定爲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爲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3、從出資情況分析。陪嫁財產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親屬,少數也有其個人婚前的收入,故該財產屬個人財產更爲合理。4、對陪嫁制度作歷史分析來看,也屬妻子個人財產。在羅馬早期,嫁資作爲一種贈與,丈夫並不負返還的義務。那時風俗純樸,丈夫休妻並不多見,同時休妻應徵得親屬會議的同意並且照例給妻子適當的財產,使其能維持正常生活。以後社會風氣變壞,丈夫休妻的現象增多,且經常不顧親屬的意見,僅允許妻子帶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長或其本人等爲了保護婦女的利益,也爲了防止有些人借結婚之名騙取婦女財物,在設定嫁資時常常用要式口約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長在婚姻終止時承擔返還嫁資的義務,即做出返還妻子財產的保證,即所謂的“妻財保證”。 筆者比較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爲除特別約定外,陪嫁應屬於妻子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