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後女方陪嫁算共同財產嗎
一、登記結婚後女方陪嫁算共同財產嗎?
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登記結婚後的陪嫁不一定都是共同財產,女方的陪嫁一般都是女方父母贈送的,女方父母有權利決定把這些陪嫁贈送給女方一人,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只要陪駕時發生在登記結婚之後的,陪嫁就等於是贈送給夫妻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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