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糾紛答辯
侵害肖像權糾紛
肖像權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並未予以明確。法律規定的肖像權,基於公民的肖像而產生。肖像,是指以某一個人爲主體,透過某種介質,對人體的外在形象的表現形式。如畫像、照片等。透過繪畫、攝影、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手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某一個自然人的相貌特徵,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徵,除肖像與原形人在客觀上相互獨立成爲能讓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觀、可辨的形象再現性或稱形象標識性。這裏所說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綜合特徵給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形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視覺效果。在法律上,肖像應當更側重於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透過這個外部表現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認出其原形人。畫像、照片等載體,如果其內容不能再現原形人的相貌綜合特徵,不能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形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一般人不能憑直觀清晰辨認該內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這樣的載體不能稱爲肖像。如果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只有憑藉高科技技術手段進行對比,才能確定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該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憑直觀清晰辨認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就是該自然人,則這一載體也不能稱爲該自然人的肖像。該自然人只是載體所表現內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於這樣的載體所表現的內容不構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對這一內容不享有肖像權。
肖像權在公民權利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使用他人的肖像,並且獲得相應的利益,那麼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爲,這個時候是可以要求相應人員停止侵害,並且,可以得到賠償。法律當中,對於這個肖像權的,侵權構成要件,作出了明確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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