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崔XX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一審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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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崔XX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一審刑事裁定書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魯1482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XX、程XX,北京XX律師。
被告人崔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系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付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房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所在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焦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司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程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爲聊城市東阿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陳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康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騰,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XX、崔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嶽XX,男,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XX,山東XX律師。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公訴刑訴〔2017〕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崔XX、房XX、焦X、程X、陳X、康XX、張X、嶽XX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於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在訴訟過程中,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爲由,決定撤回起訴。
本院認爲,本案的證據發生了變化,應准許撤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孫法寶
審 判 員 李桂梅
人民陪審員 王加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程XX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魯1482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XX、程XX,北京XX律師。
被告人崔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系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付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房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所在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焦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司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程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爲聊城市東阿縣,現住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陳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康X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騰,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X,男,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XX、崔XX,山東XX律師。
被告人嶽XX,男,漢族,戶籍地及住所地爲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XX,山東XX律師。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公訴刑訴〔2017〕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崔XX、房XX、焦X、程X、陳X、康XX、張X、嶽XX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於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在訴訟過程中,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爲由,決定撤回起訴。
本院認爲,本案的證據發生了變化,應准許撤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孫法寶
審 判 員 李桂梅
人民陪審員 王加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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